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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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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博资金担保公司涉嫌犯罪的举报信

  • 作者:     来源:中国名网     发布时间:2014-08-01

 
 
                          举报信内容
潍坊市公安局领导:
    在临朐县活动存在着一个以某担保公司为主,公安家属、法院干警参与的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参与单位及人员:山东地博投资担保公司(在临朐县),工作人员刘海及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家属程振伟以及金汇来公司法人吕学成等。
    二、活动方式:利用企业财务管理上的漏洞,骗签担保合同,将原来的欠息欠款伪造成现在的借款,以达到让反担保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目的,采取找熟人伪造证明材料、借熟人银行账户伪造流水证明、证人恶意串通用字画顶账等手段,形成所谓借贷担保等事实。
    三、现实危害:由地博投资担保公司出面先后分别起诉5家企业,大额案件均由市法院王建伟受理,查封有关资产、账号,严重影响了有关企业的正常运转;一旦判决成立,势必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呈上有关材料辅证。
    鉴于以上情况,特申请贵局依法查处该组织非法诈骗活动,为我们主持公道正义。
    举报人:山东华强铝业有限公司
                临朐县瑞辉复合板厂 
                山东省金圣隆机械有限公司   
                临朐黄河板材料有限公司     
                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6日

 
                  各举报人案情反映
潍坊市公安局领导:
   我是山东华强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维友,谨向您反映孙健花、陈德国及山东地博担保公司以担保公司的名义非法集资并诈骗我公 司财产的犯罪行为,请您在百忙中责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情经过:
    2014年4月1日我公司收到临朐县法院诉状,得知地博公司将我公司诉至临朐法院,诉请我公司承担110万元的还款责任,并冻结了我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后经核实,地博公司工作人员陈德国、孙健花伙同丛佃忠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我公司在空白的反担保合同上盖章,达到诈骗目
的。
    ① 2011年8月21日的反担保合同系虚假  合同。
    ② 地博公司超范围经营系非法集资。
    ③ 丛佃忠根本不认识陈德国、孙健花,其怎样向丛佃忠出借资金。
    ④地博公司为顺延诉讼时效,以画还款系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诈骗我公司钱财。
    请您责承查处。
    反映人:山东华强铝业有限公司
                  吴维友电话:18353698977
                      2014年5月20日
      

潍坊市公安局领导:
    我是山东省金圣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汝林(简称金圣隆公司),现向您反映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学成(简称金汇来公司)及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地博公司)以担保公司的名义非法集资并合伙诈骗我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
事情经过:
    2014年3月份,我及金圣隆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诉状,得知地博公司将金圣隆公司以及陈汝林、赵永利、乔运东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承担845万元的还款责任,并申请查封了我公司土地及厂房一宗(5月23日又查封了我公司的全部帐户),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后经核实发现,该案系地博公司业务负责人员刘海、程振伟伙同吕学成,以我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审查不严并恶意串通,采用欺骗等手段,使得我公司在地博公司提供的空白反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达到其诈骗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吕学成,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系本案名义借款人;丛洪海、刘新系本案名义出借人;地博公司系本案名义担保人;刘海、程振伟(该业务的具体承办人)系本案实际受益人同时也系地博公司该业务负责人。
    2、吕学成实际与丛洪海、刘新不存在借款关系,吕学成及其金汇来公司从未向丛、刘借款。吕学成是在地博公司授意下签订未填写出借人的民间借款担保合同并书写借条,同时指定将款项汇至刘海、程振伟名下。该款根本没有支付给吕学成及其金汇来公司,是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3、吕学成利用金圣隆公司对其的信任,以需要短期借款需要担保为由,金圣隆公司财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被蒙骗,不经审查,地博公司业务负责人刘海令其将两份空白反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由金圣隆公司为地博公司提供反担保。
    4、该案本金625万元系地博公司工作人员刘海、程振伟个人资金其以丛洪海、名义汇入刘海名下300万元,汇入程振伟名下200万元、125万元两笔。(有银行凭证为证)
    5、上述借款资金周转过程,吕学成并不知情,其与丛洪海、刘新无任何业务关系,我也曾和丛洪海及刘新亲自面谈过,他们都不认识吕学成,一切业务都是由地博公司刘海操纵,丛、刘二人怎么能向吕学成出借625万元巨款呢?(有吕学成的证明材料证实)
    6、地博公司利用同一时间加盖金圣隆公司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分别伪造不同日期的两笔借款:2013年10月23号500万元,2013年12月9号125万元,并约定巨额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其目的是利用诉讼手段骗取金圣隆公司以及陈汝林、赵永利、乔运东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
    1、2010年地博公司就担保给金汇来公司借款800万元,截止2013年末已三年时间,金汇来公司没有偿还此款,老帐未还,就又担保借给金汇来625万元,这不符合常理。
    2、在地博公司提供的材料中,也没有银行帐号流水小票证明金汇来公司收到此两笔借款(法院仅凭吕学成打借条立案)如果提供不了银行凭条证明,足以说明此款是原来的旧帐或者是利息。
    3、地博公司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利用假借款合同搞非法集资并对外放贷。
    4、刘海在明知吕学成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侵吞我公司财产,设计圈套骗取加盖我公司印章的空白反担保合同,进而采取虚假诉讼手段,达到其诈骗我公司财产的目的。
    报案人:山东省金圣隆机械有限公司
                   陈汝林电话13964780207
                          2014年4月15日
     

潍坊市公安局领导:
    我叫马清彬,是临朐县瑞辉复合板厂法定负责人。我单位于2014年3月份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壹份,内容是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吕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我单位在不知两单位诱骗情况下盖章而被诉讼本金要800万元费用582万元,致使我单位信用受到严重影响,融资非常困难,工人工资难以兑现,经营状况严重不良,损失惨重,无法正常运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单位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进行了出卖。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我单位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和社会环境的安定,恳请局领导在百忙之中责承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事实理由:
    1、2010年11月8日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德国和工作人员刘海伙同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吕学成签定虚假合同,已构成诈骗罪。
    2、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融资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系非法集资。
    3、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操作和股份。追查资金来源和彻查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4、对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非法融资和资金财产转移进行调查。
    5、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用两幅字画抵顶1100万元债务,骗取反担保人利益(实际做了一个假帐,因本身就是地博放款),地博公司规避违法放贷系非法经营、恶意串通。 
   
申请人:临朐县瑞辉复合板厂
                  马清彬电话:13793671577
                        2014年5月22日
     

潍坊市公安局领导:
    我叫马东升,是临朐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我单位于2014年3月份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壹份,内容是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吕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我单位在不知两单位诱骗情况下盖章而被诉讼本金800万元费用582万元,致使我单位信用受到严重影响,融资非常困难,工人工资难以兑现,经营状况严重不良,损失惨重,无法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我单位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和社会环境的安定,恳请局领导在百忙之中责承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事实理由:
    1、2010年11月8日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德国和工作人员刘海伙同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吕学成签定虚假合同,已构成诈骗罪。
    2、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融资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系非法集资。
    3、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操作和股份。追查资金来源和彻查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4、对山东金汇来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非法融资和资金财产转移进行调查。
    5、山东地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用两幅字画抵顶1100万元债务,骗取反担保人利益(实际做了一个假帐,因本身就是地博放款),地博公司规避违法放贷系非法经营、恶意串通。
   
申请人:临朐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马东升电话:13963603558
                   201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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