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亡补助金涨至43.62万元
- 作者: 陈珂 来源: 青岛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04-28
青岛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涨到43.62万元,比去年上涨了5万元。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截至2011年底,我市参保人数达到214.4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从20万人增加到91万人。据介绍,我市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破解了劳动关系确认难题,增加了基金支付项目,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
工亡补助上涨5万元
根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今年我市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43.62万元,比2011年增加5万余元,增幅达到14.13%;比2010年增加31.62万元,增幅达到263.5%。统计显示,去年一年我市支付工亡待遇6025万元。
此外,我市还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据介绍,我市还连续七年对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惠及工伤职工2521人。通过调整,2011年企业伤残津贴人均达1894元,护理费达到88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839元,去年一年共支付工伤职工定期待遇4526万元。近期我市还将对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多项费用由保险基金出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出台的新规定中,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五级至十级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补缴欠费,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欠费之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兼职也要缴工伤保险
据了解,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工伤职工提交任何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物证之一,如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等,认定机构均应先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先由工伤认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首家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二家用人单位应该同时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保障工伤职工只要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都应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