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发放工薪均按新个税标准执行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些地方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仍按照旧个税法征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解释说,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论发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9月份发放的,济南一直按照新个税标准执行,不存在两套标准的问题。”济南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打电话询问这一问题的市民很多,但还未发现9月1日后按照旧标准征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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