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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偷电脑被判禁入网吧

  •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2011-05-18

    山东济宁一中专生因盗窃电脑被济宁市中区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法院同时禁止王尚(化名)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这是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济宁市首例宣判的禁止令案件。5月17日,本报记者在校园里采访到了这名中专生。
    17日,记者见到王尚的时候,他自称已经三个月没上网了。“想去上网吗?”面对记者提问,王尚坦言如果没有这个禁止令,同学一喊可能会再去网吧。王尚被判处禁止进网吧与他喜欢上网有极大关系。他是一名在读中专生,平时就喜欢出入网吧。他在网上结识了王某,通过王某结识了赵某。2011年2月12日,王尚跟着王某和赵某到赵某父亲的办公室去玩。王尚看到办公桌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2月14日中午,王尚独自一人再次来到赵某父亲办公室,将笔记本电脑偷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000余元。
    2011年3月23日,济宁市中区检察院指控王尚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5月12日,济宁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查,王尚这次犯罪属一时贪念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庭审中法庭对王尚进行了法庭教育,王尚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兖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王尚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等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认为:王尚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尚已构成盗窃罪。王尚系未成年人犯罪,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王尚系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辨别能力较差,为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犯罪,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禁止令。因此判处王尚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禁止在四个月内进入网吧,并禁止在四个月内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
社区矫正:每月到社区汇报思想
    兖州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按禁止令负责监督王尚的部门。5月17日,该办公室副主任贾艳君表示,由于王尚犯罪情节比较轻微,除了每月的月初或月底要求他去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汇报思想外,社区矫正办公室还会定期了解王尚的情况,包括对王尚的父母、老师和其所在的村委会了解,一旦发现王尚有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发生,则会通知派出所出警,制止其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并向法院进行反馈。
    法官警告:
    违反禁令将被拘留
    济宁市中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李军表示,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试用禁止令。
    在本案中,王尚因盗窃电脑被判处管制6个月,其原因是他经常出入网吧,沉溺网络游戏从而引起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法院判定除了管制外,还依据适用禁止令的有关规定,对王尚作出禁止4个月内进入网吧,并禁止4个月内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的禁止令内容。禁止令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如果王尚违反禁止令,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另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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