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法律法规的空白打擦边球
今年两会期间,劳务派遣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先是3月6日上午,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长郭稳才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部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这不仅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而且直接侵害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权益,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关注滥用劳务派遣问题的还有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他建议,应制定劳务派遣办法,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使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劳务派遣工:“小妾的孩子 比不过正室”
大学刚毕业的小王,因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最后去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加入了某知名卫视。由于身份不同,小王在单位里发展空间狭窄,升职、评职称均受影响。每天干着比正式工还多的工作,却不能参加电视台的集体活动,怕占了正式工的活动经费。
劳务派遣工,怎么就不能和正式工一样;为什么干着同样的活,却受歧视,并在工资收入、政治权利、待遇活动、社会保障等各方面,成了二房小妾生的孩子,什么都比不过正室。
据悉,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工都是长期性岗位,95%以上派遣员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工龄超过5年,个别企业甚至超过10年,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
现在的劳务派遣工主要是由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构成,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劳务派遣本身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最大的好处是灵活用工和促进就业,但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的模式,造成了“两不管”的真空地带。
也就出现了,像小王一样,拥有长期的工作岗位,却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每天干着单位的工作,却同工不同酬,实难找到集体归属感。
全国政协委员马兰翠说:“由于劳动派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职工队伍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会会员管理方面,由于入会和日常管理互相脱离,造成劳动关系与工会组织关系的不协调,劳动纠纷发生时不便于协调。在活动费用方面,由于他们不是企业正式员工,企业不给他们提取经费,使他们陷入参加活动就会占用正式员工活动经费的尴尬境地。”
劳务派遣:用法律法规的空白打擦边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并没有给这“三性”明确定义,不少用工单位便自行扩大劳务派遣工使用范围。
劳务派遣工待遇不平等,客观上形成了企业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即同工不同酬。全国政协委员马兰翠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由于派遣工的工资是由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而定,派遣工对此没有发言权,用工单位工资增长时也不会惠及他们。如在石家庄市,做到同工同酬的用工单位仅占2.9%.”
一些单位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工相比,收入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几倍。
有些单位,逆向劳务派遣用工,规避法律法规,不与劳动者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他们先与本单位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让职工与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有的企业先通过市场招聘面试劳动者,然后再寻找一家劳务公司与自己招聘的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用劳务形式替代劳动合同制度;还有的企业将工程及人员整体外包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打擦边球。
全国政协委员、上实控股董事长滕一龙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已经作了“劳务派遣工只适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规定,但是,现实中劳务派遣用工不仅没有得到规范,还呈现蔓延之势,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切实可行的配套法规和有力的执法监管。
各类企业及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现象,有的行业企业派遣工人数已占到同行业企业固定工人数的一半以上,因此才会出现声音说:“劳务派遣,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劳务派遣的四个不平等待遇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因其用工方式灵活,人工成本低廉,由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在一些单位的实际运作中也出现了不少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和予以解决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倪小庭则认为,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是有历史原因的。国家对国有企业人员编制、工资总额有严格要求,还有业绩、利润等刚性考核指标,企业很多时候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必须得承认,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因此也就使得劳务派遣工遭遇到不平等。
一些单位劳务派遣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工相比,收入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几倍。由于派遣工的工资是由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而定,派遣工对此没有发言权,用工单位工资增长时也不会惠及他们,导致的第一个不平等待遇就是同工不同酬。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缴纳的,这些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按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纳,就低不就高;由用工单位代缴的,很多企业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以至于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不到位,造成了与正式员工的第二个不平等。
和正式工相比,劳务派遣工福利待遇低,他们多数没有正式工在职业教育培训、住房公积金、各类补贴、年休假以及职位晋升等方面的待遇,这是第三个不平等。
第四个不平等则是民主政治权益无保障。由于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只有劳务关系,不能享有用工单位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评先评模权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
劳务派遣:应就岗位、期限、待遇等建立准入制度
两会期间,工会界别政协委员就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三份提案,主要内容为:关于尽快制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提案、关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提案、关于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问题的提案。
相关部门应该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题调查。政府部门要通过调查,全面了解各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引导劳务派遣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检查治理。政府部门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明显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切实改变和扭转无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局面。禁止党政机关以人才派遣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督促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模范贯彻《劳动法》,带头执行基本用工制度。
需要尽快制定《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政府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尽快研究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和规章,明确劳务派遣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等,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为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按照全总《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畅通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渠道,在建立双向管理、共同维护的劳务派遣人员入会组织体系的同时,将劳务派遣工的党工关系统一纳入用工单位管理,并将组建工会与派遣机构的许可准入、资格验证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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