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双节”权利如何保全?
新闻背景: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节日期间“加班费”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几天来,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消息,提醒各相关单位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但面对这些利好,仍有不少网民表示对实际领到“加班费”不报奢望,甚至有人直言为“痴心妄想”。
付出劳动获得收入,本是天经地义。作为劳动者,谁期待依法领取“加班费”不再是奢望都期待能够及时足额拿到加班工资,也希望法律武器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问题是,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劣势,再加上“对簿公堂”费时费力,又常因难以提供加班记录等事实证据而无法确保打赢官司,最后往往无奈放弃。
道理很简单,首先,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维权中,已经处于天然劣势,维权本身就是以被辞退为潜在代价,随时都可能面临因为维权、因为讨要工资被用人单位调离原岗位到艰苦岗位或者被单位以种种借口开除的危险。其次,劳工加工,事实上只有三种情况:一是谈妥或默认有加班工资的前提下,即使知道加班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劳工依然接受加班;二是明知可能没有加班工资,接受加班;三是明确拒绝加班。劳工追讨加班工资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下,后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毕竟小。然而任何一位劳工在同意单位提出的加工要求后,首先考虑可能虽是加班单位发不发加班费,甚至考虑到可能不发加班费的情况,但是绝对不会取证,毕竟没有任何一个普通人会像法律人一样事事都想全面,况且的普通的劳工。另一方面。加班取证本身就很困难,不管是照片还是影像资料时间可以调整难以采信,而劳工的集体供词作为原告则不被采信,上班的签到簿、打卡器毕竟都在单位手中。换言之,让劳工取证其实就是为难劳工,即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效果,毕竟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工提起诉讼后毁灭证据。
“加班费”不能兑现,原因何在?一方面是用人单位过于“吝啬”,法律意识单薄;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谁都期待能够及时足额拿到加班工资,也希望法律武器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问题是,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劣势。以某事业单位为例,职工明明从1日开始加班,但算报酬时,却从5日开始。职工私下议论,开始加班时,领导和相关人员大呼小叫,要求按时到岗,等到计酬时却有意无意地“忽略”去几天,咋回事呢?有老职工欲探问个究竟,旁边有人好言相劝,希望不要无事生非。
每到“法定节假日”,尤其是“国庆”和“春节”这两个“黄金周”。劳动者的休假权和加班补偿都会成为舆论热点问题,不是新闻的成了热闻,足见劳动者的权利没有很好地得到保障。而且劳动者的权利被褫夺或打折是普遍性的。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凸显出中国社会的法治短板尴尬。更困扰的是,当劳动者的权利被漠视时,鲜少劳动者较真维权。不是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而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不对等,使得劳动者敢怒不敢言。这恰恰是中国社会的最大悲哀,法定的权利因为维权成本的高企而实际上空置;劳动者逆来顺受地接受权利的打折却能换来生活的相对安定。
中秋、国庆假期转眼即至,相信不少劳动者都面临着是加班还是享受假期的选择。应当承认,克扣劳动者加班费,在不少企业是常态,敢为加班费维权者,少之又少。维权者寡的背后,就是维权难。维权难的关键,又在举证难。大凡遇到举证难,人们会想到一个解决方案:举证责任倒置。仿佛只要把举证责任“倒”过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编后语:
每到重要的法定节假日,劳动保障部门总是会及时就“加班费”问题发出提示;对于劳动者有关“加班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也多会积极解决并予以反馈。但更应该认识到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并非简单的劳动纠纷,而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主动深入相关单位,检查督促“加班费”的兑现,坚决查处和惩治违法行为,是相关部门的应尽之责,也是回应劳动者期待的迫切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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