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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按擅离职守处理

  •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0-09-12

 
未制定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处主要负责人15万元罚款
记者王冬梅  

本报北京9月9日电(记者王冬梅)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在今天召开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宣贯会上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按擅离职守处理。

彭建勋表示,目前煤矿领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的状况不理想,比如有时候煤矿领导把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矿井检修等情况的下井与规定要求平时带班下井混为一谈,或者是小煤矿的负责人让代管煤矿者带班下井等。

据悉,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国家煤监局已经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将从10月7日起施行。彭建勋在解读该《规定》时说,规定要求煤矿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等都是“实打实”的,如果违规,一定要处罚。

根据规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

据介绍,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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