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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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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受著作权保护 跳水教练侵权赔1800元

  • 作者:闫肃 刁云芸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0-06-13

    指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自己文章内容,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把于芬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认定于芬侵权,判决其赔偿李强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李强称,他在搜狐博客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  》一文,而于芬多次访问其博客,并对该文进行过评论。后李强发现,于芬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那篇博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 
      于芬认为,李强和她的文章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因此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侵权。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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