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则上所有县(市、区)均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中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小额贷款限定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山东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股东本地化和本地化经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本县(市、区)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省外股东入股。
山东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并应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长应为在本县(市、区)具有一定影响、资金实力雄厚且声誉良好的企业家;拟任总经理应在近10年从业经历中,具有2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历。
此外,通知还对小额贷款公司审慎选择主发起人作出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是本县(市、区)的骨干企业,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须进入本县(市、区)前20名或近3年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 新华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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