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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州黄”:商标之争十年未了

  • 作者:刘凌林 林瑞泉     来源:中国企业报     发布时间:2011-02-18

 
         


  产于山西沁县的“沁州黄小米”因品质好,产量少,成为宫廷贡米而出名。沁州黄公司将“沁州”注册为商标,其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期间,当地的其他小米企业在自己生产的小米商品上纷纷使用“沁州黄”字样。“沁州黄”是否侵犯了“沁州”商标权,一字之差引发诉讼“拉锯战”。在这场商标之争的背后还有来自名米产地沁县的焦虑。


  企业深陷诉讼泥潭
  虽然“沁州黄小米”比一般的小米要贵些,但已经不是什么稀罕物了,在太原市的大小超市里都能买到各种包装袋的“沁州黄”小米,但有细心的市民发现,这些在醒目位置上都标注“沁州黄”三字的小米是出自不同的企业,而且商标也各不相同。人们并不知道,这三个字的背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益纠纷。
  “因为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檀山皇公司)等企业的侵权行为,致使公司每年损失近1000万元,不仅如此,公司在谋划发展的过程中,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维权。”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州黄公司)董事长石耀武向记者谈起这些年的遭遇,显得十分无奈。
  据沁县县志记载,“沁州黄小米”原名“爬坡糙”,产于沁县次村乡檀山村一带,从清代起,成为沁县“三大宝”之首。由于沁州黄小米对土壤气候环境要求高,产量一直很低,每年总产量只有上千斤,因此,也只是皇室和达官贵人享用的奢侈品。
  石耀武告诉记者,为了使“沁州黄小米”产业化、商品化,沁县政府于1989年成立了沁县沁州黄谷子开发服务部,经过该部的科研人员科研攻关,获得重大突破,打破了传统的“沁州黄”“不能下山、不能高产、不能施肥”的“三不”禁区,为沁州黄走向产业化铺平了道路。
  1992年,沁县沁州黄谷子开发服务部在第30类小米商品上注册了“沁州”商标,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沁州R黄小米。
  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沁县沁州黄谷子开发服务部经营陷入困境,2001年,经过改制,成立山西省沁县沁州黄小米有限责任公司,即今天的沁州黄公司。原服务部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科研成果权和 “沁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归新公司所有。
  “之后,我公司又经过长期的科研攻关,完成了‘沁州黄谷子无公害生产技术’科研成果,通过山西省科技成果鉴定。”石耀武告诉记者。
  由于不断地宣传造势,“沁州”商标逐渐成为当地知名商标。
  据介绍,自1997年以来,“沁州”商标连续四届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产品多次荣获“山西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2006年6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如今在山西、北京、山东、河南等地,到处都可以看到不同厂家生产的沁州黄小米,其中有沁县产的,也有山西省其它地区产的,更有许多是山西省以外的企业生产的。”石耀武告诉记者,从2002年沁州黄公司就开始维权打假,并屡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侵权行为并没有停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公司也因此陷入了一个没完没了的维权诉讼泥潭中。
  从2002年至今,各级各地工商机关对“沁州”商标构成侵权的行为进行了多次查处,但这些企业以“沁州黄”是通用名称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焦点:“沁州黄”是否通用名?
  “沁州黄”是否是通用名称成为利益各方争议的焦点。
  沁州黄公司认为,公司注册的商标是“沁州”,同时,公司在科研上和宣传上的大量投入以及产品包装上的长期使用,“沁州黄小米”已经成为其公司品牌,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其他厂商使用 “沁州黄小米”、“沁州黄珍品”等字样,已经构成对“沁州”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而在之前的司法判决中也支持了石耀武的观点。
  2006年,檀山皇公司因其小米产品上标注“沁州黄”字样,被举报后,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部分产品进行扣留,檀山皇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作出的判决认为:檀山皇公司以地名、商品通用名称为由使用“沁州黄”字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在客观效果上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真实来源、质量水平等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对“沁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后,檀山皇公司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8年,沁州黄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檀山皇小公司等10家企业侵犯其“沁州”商标专用权。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上述企业在小米商品上使用“沁州黄”、“沁州皇”构成侵权的批复。而后,檀山皇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9月作出工商复字2008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决定书认为:第一,从目前的相关材料看,沁州黄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是小米品种的通用名称;第二,“沁州”商标是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申请人在其经销的小米商品包装上使用“沁州黄”、“沁州皇”、“沁州黄珍品”、“沁州黄小米”等字样,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构成了对“沁州”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维持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批复。
  2008年10月,檀山皇公司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法院中止审理。原因是2008年11月檀山皇公司以沁州黄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
  2009年11月,长治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檀山皇公司在其小米商品包装上使用 “沁州黄”、“沁州黄珍品”、“沁州黄鼻祖”等字样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侵犯了“沁州”商标专用权。
  随后,檀山皇公司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10年2月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至今未作出判决。
  “如果生产销售小米商品的企业都以‘沁州’是地名为由,主张其有权使用‘沁州’,那么,商标专用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我国也不再需要注册商标了。”石耀武说。
  对此,檀山皇公司认为,沁州黄公司的“沁州”是商标,而沁州黄小米已经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沁州黄小米与碧螺春茶、黄山毛尖等地理标志产品一样,都是产品名称”。
  檀山皇公司认为,“沁州黄”有着独特的历史渊源,早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沁州黄小米的名称,并举证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委会联合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沁州黄小米》,以证明沁州黄小米从法律上明确为通用名称。
  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作出的ZC1957132BH1号、ZC3828902BH1号两份《商标驳回通知书》,证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两次明确“沁州黄”是谷物品种的通用名称。
  檀山皇公司认为,“沁州黄”从来不是任何企业最初使用,也不是任何企业在注册商标或者经营该产品后独创的名称。


  纷争的背后:谁是赢家?
  这场已经延续了10年之久、卷入多家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纷争,此次仍因法院的久拖不决而使最终结果并未明朗。
  近年来有关商标和通用名纠纷时有发生,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角度看,注册的商标都受法律保护,即使是通用名成了商标,在其续存期间也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刘春田认为,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缺乏创新能力,这是目前我国商标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
  记者注意到,沁州黄公司与檀山皇公司两家企业同时属于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檀山皇”商标同样被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其产品也同样被认定为山西名牌农产品。然而,两家同门企业却为了“沁州黄”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折腾中。
  石耀武告诉记者,沁州黄公司在研发小米产品的基础上,投资1亿元的小米营养粉深加工产品即将上市,本来作为驰名商标的“沁州”可以在新产品上市时,起到极大的市场推动作用,但由于“沁州”商标长期被侵占,为避免纠纷,公司不得不新注册了“谷之爱”商标。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商标权益之争实际上是当地小米行业的一次“内乱”,企业一味地耗费在争“名”,不如冷静下来在产品质量和营销上下功夫。
  实际上,在这场商标之争的背后还有来自名米产地沁县的焦虑。
  沁州黄小米是沁县历史名优特产,沁县有意把沁州黄小米作为优势产业做大做强,把沁州黄培育成该县新型支柱产业。
  对于这场“沁州黄”商标纠纷,当地政府显然不希望出现“沁州”这样具有历史文化,带有地理标志的名称,由一家企业垄断的局面。
  据了解,2010年1月14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沁县沁州黄产业开发服务中心成立。
  2010年2月1日,沁县沁州黄产业开发服务中心向山西省高院发函,强调沁县是沁州黄小米的原产地,目前正在申报沁州黄证明商标。请求法院在判定沁州黄品种通用名称和沁州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从沁州黄产业长远发展大计考量,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处理好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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