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在当下的有限责任
来源:南风窗
2009年关已近,这一年里,中国媒体在诸多关键点上依然探寻着如何在公众需要、自身建设与客观环境之间有所坚持、有所突破。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世界媒体峰会上表示,高度重视媒体和支持媒体搞好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胡锦涛强调,“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这对于年来自身新闻不断的国内媒体,别具意义。
责任,即“分内应做之事”;人们常说,对一件事情、一项事业的责任。而按照朋霍费尔在《伦理学》中的理解,责任并非人对事的责任,本质上,责任乃是人与人的关系。如果一项事业的价值不是服务于人的,对它的责任就会颠倒生命的秩序,成为对人的压制。
从实际出发,人们不得不问,何为“分内”?谁来定义 “分内”才“恰如其分”?在法治社会,涉及公众知情权等公共领域的责任,如无法条依据进行规定、保障、约束、惩戒,仅以“纪律”指导,媒体也以此在市场化竞争中自我监督,管理效率很难保证。诚实地说,多年来,市场化的中国媒体还是摸索出了一套生存规则的,只是很难总结出来拿到世界媒体峰会上交流。同时,记者已被列入中国十大高风险职业之一。11月8日是新中国的第十个记者节,这也是业内每逢此时不忘呼吁新闻立法的初衷。
本刊素以“关注公共利益”、“具有责任感”自命,力争与寥寥同侪一道成为中国媒体生态的标志性符号;值此公众和政治家对媒体的社会责任空前关注之际,亦不能不有所思考和警醒。
首先,需要廓清的是,这份社会责任理应是一份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点明此节,不仅是对现实的尊重,同样是为了避免媒体人士陷入自负的陷阱。有时,人们能够明智地认识到自己能力上的有限,但却不肯放弃道义上想为社会承担无限责任的膨胀性冲动。责任与强迫的区别就在于,责任认识到其他人也是负有责任的人。政治家的责任就在于要把被他管理、被他代表的人的负责能力提高,民众的责任能力欠缺不能成为权利虚置的理由。
之所以是有限责任,还因为媒体的出场一开始就处于诸多前置条件的制约下。一家媒体通常可以选择自己的成员,却无法选择自己的对手和管理者。而且,每个组织、每个人的负责任的行为,都必须考虑他所接触的其他人的负责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追求新闻自由或是维护社会稳定,对真正肯负责的人来说,从来就不存在绝对有效的原则,可以让他放弃思考、不顾现实地加以贯彻,他必须做出具体环境下的正当之事。这常常意味着需要他在一件相对较好和一件相对较坏的事情中选择前者,没有绝对安全的道德高地。
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面前满脸奴性,以机会主义的态度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负责任的人,既不奴性十足,也不一味抗拒。负责任的行动不是一时受挫,就凭血气拍案而起,而是在既定的当下做必须做的事,在不了解也不鼓励我们的人中乐观地活出理想与信心的见证。
在积极的行动之后,要谦卑地承认,即使我们非常努力、十分在乎的事业,它的结果也总有人所无法把握的可能性存在。如果一家媒体宿命般地沦落了,正如我们屡次见证过的,倘若它的角色是社会必须的,那么必将兴起另一群人取而代之。一事败,可以再兴起一事,事业的平台千百年来流转如席;一人败,则是一颗心灵彻底的失丧,谁有可能重新来活?
媒体人有理由为自己参与了推进现实的改善而欣喜,但必须小心检验自己的动机和内心——理想的事业需要我们付出心血,但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我们是否格外在意,这个理想一定要由我来主导进行?如果不是这样,又当如何?在当下的环境里,这种追问是否因为要求过高而成为苛责?答案是不,因为负责任的媒体的自我要求是高的,因为你要应民众之需去监督,去批评。这不是熄灭而是净化献身于这一事业的热情,不是破坏而是纯化这一事业的本质和目的。
以媒体为志业,更要意识到,没有人可以跳过这个世界建立完美的新天地,媒体不是先知,我们理应进入被我们批评的事物的处境,感同身受地体察到,我们恰恰是我们所批判的事物的一部分,甚至是隐藏最深的那一部分。批评者的眼是冷的,血却是热的,不是任由被批评的事和人在我们的话语风暴中摇转摆荡,站在一旁只拯救自己的德行。这种洁身自好是自私的,这种自以为义与责任无缘。
接受这个世界,并非效法这个世界,而是勇敢地进入它。负责任的行为力争每次都能给世界带来一丝新奇,每次都努力让这个世界的逻辑预想落空。社会的进步,不就是靠一次次原有运行逻辑的失效积累完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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