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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与舆论监督应当互相砥砺

  • 作者:     来源:中国名网     发布时间:2009-12-25

来源: 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3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3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而对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六项公开的承诺,有不少可圈可点的亮点,如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这不仅是在积极、主动地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在积极、主动地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如果这六项公开的承诺能够有效落地,司法的透明度将会大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将会有实质性的提升。这对建设法治社会来说,具有深远而又现实的重大意义。毕竟,要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要实现法律教育公众的终极目的,首先就要保证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该规定还明确划出了5个“禁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以诽谤法官与当地人的名誉;接受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这些“禁区”的设立初衷应该是善意的,但如果执行不当,却很可能会走向司法透明的反面。对此,应该未雨绸缪。

   什么是“恶意”?什么是“倾向性”?什么是“严重失实”?如此种种定性,应该由谁界定?法院作为被监督者,自己来界定显然不合适。而且,不管谁来界定,都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而不能只是笼统的概念性规定,以致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毕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从实质上讲并不矛盾,而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所谓“恶意”、“倾向性”,恐怕应以是否违背法律、有悖于公序良俗,为最起码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以是否质疑甚至批评了具体法院在具体个案上的做法为标准,也不能以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是否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为标准。尽管新闻媒体必须以“客观报道”为圭臬,这也是新闻媒体的职业准则,但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法院,以法院公正审判案件的标准衡量新闻媒体的报道,对新闻媒体既是一种苛求,也是一种现实不可能。

   所以,对什么是“严重失实”,“失实”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就要有严格限定。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即便新闻媒体的报道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只要其没有触犯法律,司法都常常“网开一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这样一个常识判断: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堡垒,法院是独立审判的,它只需要从法律的理性出发,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干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不必因报道失实甚至“严重失实”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追究其责任者不在法院,而在相关案件当事人。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转型期的中国,舆论监督的力量不仅不应该被削弱,反而更应该被增强。事实上,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承诺六项公开的显见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媒体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应该是互相砥砺,而不是对立矛盾。为此,新闻媒体其实和公众一样,都期待六项公开承诺能有效落地,使得司法更透明,让公平与正义的阳光,温暖每一个信任法律、敬畏法律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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